除非我更好地判断,否则这种解释并不是最正确的。
事实上,毫无疑问,一旦满足第 11,101/2005 号法律第 69-J 条的要求,法性合并。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一词不应被理解为一种自由裁量权,而应被理解为法官的真正权力和义务。事实上,在这一点上,法律仍然保持沉默,并且必须成为理论和法理学解释的主题,实质性合并的确定是否可以依职权进行,或者是否取决于请求,以及在后一种情况下,实质性合并的合 电报号码数据 法性是否成立。这样做只能由正在追偿的公司提出,也可以由任何债权人、司法行政官或检察官办公室提出。
然而,我们不能忘记,除了裁判官进行司法追偿的权力外,立法还强调了债权人大会的权力和主权。

因此,对于不符合第69-J条要求的进行程序性合并的公司,可以将事项提交债权人大会审议,这种类型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愿实质性合并,这似乎是可能的,也是法律授权的。
第 11,101/2005 号法律第 50 条强化了这一理解,该条以典范的方式规范了公司的司法追偿手段。
实际上,接受司法追偿的公司可以理解,尽管未满足69-J的要求,但实质性合并构成了解决公司集团面临的危机的适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追回的公司必须提交一份单一的合并报告。计划对所有公司进行司法追偿,以便实质性合并问题由债权人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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