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ema1234 發表於 2024-1-8 19:17:20

劳工法庭数字平台算法方面的专业知识

分更正是一种程序手段,在没有上诉或其他适用程序手段的情况下,能够纠正错误、滥用行为或违反良好程序秩序的行为。 它也是一种程序手段,能够防止难以修复的伤害,即使在有适当上诉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但在这些情况下,只有在极端、绝对例外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该过程最终产生有用的结果,当有上诉等待判决时,例如,向主管法院提出上诉,并等待后者审查案情。 好吧。 提出了许多部分更正建议,最终全部被劳动司法总监察局 (CGJT) 接受,其决定禁止在劳动法庭诉讼中使用数字公司算法的技术专业知识,即使劳动法官观察到保密令,以保护算法。

根据 CGJT 的规定,在司法程序中出示证据的权利仅限于证明电话号码数据您的指控,并且不允许获取对于证明所援引的权利并非有效必要的机密或私人信息。 在所有流程中,CGJT 都认为证据是不必要的,因为数字公司(Uber、99 等)并不否认雇佣关系(广义上,正如他们所声称的那样,是一种工作自我雇佣关系)。受雇),但仅仅否认雇佣关系(从最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因为雇佣关系的假设不被配置),则适,原因有很多。 请记住,一开始,专家证据的目的是形成法官的动机性信念,并旨在向他澄清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以便只有案件中的自然法官,即有效判决的法官,才负责说是否需要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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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出示专家证据对双方都有合法利益,我不相信这样的说法,因为这是数字公司的责任,工人不会有兴趣出示证据。 让我们想象一下,法官在对案情的裁决中宣布,数字公司已经解除了负担;如果在假设中,同一治安法官在同一程序中否认申诉方获得专家证据的权利,那么这样的结论将玷污广泛辩护的规则原则(共和国宪法第 5 条) ,作为反证。 事实上,如何解释负责确定判断案情所需证据的法官可以拒绝算法专业知识,因为他认为算法专业知识无用、拖延、过度或不恰当(《刑事诉讼法》第 370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852-D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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